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小調字第992號聲 請 人 天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逸 相 對 人 李季兪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有關聲請人起訴狀所列相對人姓名李季俞,經本院依聲請人提供之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生日觀之,相對人正確姓名應為李季兪,爰依職權更正如上,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