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17號聲 請 人 吳婉甄 相 對 人 陳錦登即雲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登即雲海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5,035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