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277號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皓文 訴訟代理人 廖茂竣 被 告 尤士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