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658號抗 告 人 林員梃 訴訟代理人 蔡秋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幸福美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居間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係以傳真方式提出抗告狀,本院迄今尚未收受抗告狀正本,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及提出抗告狀正本,特此裁定,如未據繳納及補正,本院將裁定抗告駁回。至抗告人稱未收受原判決云云,然抗告人已於本院審理時委任蔡秋慧為訴訟代理人,蔡秋慧即有收受送達判決之權限,本院無庸再另送判決於抗告人本人(抗告人住居於高雄市三民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而蔡秋慧確實已收受送達判決(本院卷第117 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