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862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因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抗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