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07號原 告 吳O雲 被 告 賴O茜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108 年4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出租予訴外人陳O偉,被告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5016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陳O偉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113639號清償票款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惟系爭強制執行事件致上開房屋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其中編號1 、4 、5 、6 為原告所有物品,僅併同房屋出租予陳O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租賃契約並無任何附件或照片可證明隨系爭房屋一同出租的生財器具為何,且該租賃契約未經公證,無法證明查封物品為原告所有,認原告起訴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 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 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 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 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 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另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 經查:被告前聲請對陳O偉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於108 年1 月2 日將位於系爭 房屋內之如附表所示動產予以查封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 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 、4 、5 、6 所示物品 為其所有,固提出其與陳O偉簽訂之租賃契約書1 份,該 契約書第1 條就租賃標的載明「高雄市○○區○○○路000號1-4 樓包含生財具器(器具)」(見本院卷第5 頁), 系爭租約未有任何附件或清單可具體認定生財器具之品項 及數量,原告亦陳稱訂立契約時未註明內含何種器具等語 (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購買證明書或 保證書為憑;再者,系爭執行事件經陳O偉提出異議,其 稱查封如附表所示物品為樂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禾穩國 際有限公司所有,其為借用人而非所有人等情,有民事聲 明異議陳報狀及設備借用合約書等件可參(見司執字卷第 24至25頁),並未提及係原告所有、僅向原告租賃設備等 情。是本件無從遽認如附表編號1 、4 、5 、6 所示之動 產於查封時仍為原告所有之事實。原告不能舉證系爭如附 表所示之動產於查封時確為原告所有之事實,揆諸首開說 明,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請本院撤銷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執行程序,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書 記 官 陳褘翎 ┌──────────────────────────────┐ │ 附表: │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 │備註 │ ├──┼───────┼──┼──┼───────┼─────┤ │1 │禾聯冷氣(含室│ 台 │ 1 │OO市OO區O│ │ │ │外機) │ │ │OO路191 號 │ │ ├──┼───────┼──┼──┼───────┼─────┤ │2 │霜淇淋機 │ 台 │ 1 │ 同上 │ │ ├──┼───────┼──┼──┼───────┼─────┤ │3 │飲料機 │ 台 │ 1 │ 同上 │ │ ├──┼───────┼──┼──┼───────┼─────┤ │4 │冰淇淋冰箱 │ 台 │ 1 │ 同上 │ │ ├──┼───────┼──┼──┼───────┼─────┤ │5 │四門冷凍櫃 │ 台 │ 1 │ 同上 │ │ ├──┼───────┼──┼──┼───────┼─────┤ │6 │烤箱 │ 台 │ 1 │ 同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