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854號原 告 童萬豪 被 告 楊宗豪(原名楊嘉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 年6 月5 日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0 ○0 號4 樓之1 之雅房出租予被告,約定租期自105 年6 月5 日起至107 年8 月5 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詎料被告僅繳付1 萬7512元(即2 個月租金、另預繳1512元),其餘各期房租均未支付,計算至107 年7 月4 日,扣除1 萬7512元,尚積欠租金19萬488 元。被告於租期屆滿前未通知原告即連夜搬遷,房間鑰匙感應扣亦未繳回,致原告重行配置感應扣支出2330元。又被告於租賃期間向原告借款共5 萬9540元,經原告催討遲未償還,爰依租賃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2358元。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金三多鎖印行收據等件在卷可憑(見卷第4 頁~第8 頁、第24頁),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租金19萬488 元【計算式:(8000×26)-1 萬7512=19萬488 】、借款5 萬9540元及換鎖 重配感應扣之2330元,堪認屬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萬2358元【計算式:19萬488 +5 萬9540+2330=25萬2358】,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