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75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文化外送分公司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57 元外,尚應補繳34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