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190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原告因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