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35號原 告 沈佳穎 原告與被告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