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08號原 告 簡凌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靖瀅即新苙美容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832 元(預告工資18762+資遣費16745+積欠薪資及加班費56913+預扣工資120+公傷病假薪資補償11257+退休金差額15035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而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得暫免徵收1/2 即500 元(1000÷2 =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 元(1220-500 =72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