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87號原 告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