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43號原 告 禾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喬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茜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