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83號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被 告 李平宗 李正義 李麗玉 李柯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583地號土地及暨上同段157建號、51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號房屋;其中51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原告權利範圍均1/8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9,700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3100元/ ㎡×面積3+82㎡×權利範圍1/8 〉+〈房屋課稅現值614100 元×權利範圍1/8 〉=32937.5 元+76762.5 元=109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