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54號原 告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53,03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