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54號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陳聰興 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聰興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撤銷標的物即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000建號房屋之價額,其土地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2,191,230 元(面積225.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 700 元=2,191,230 ),房屋課稅現值為341,200 元,此有民國108 年7 月1 日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仁武分處函在卷可佐,堪以作為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32,430 元(2,191,230 元+341,200 元=2,532,43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