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11號原 告 鄭進興即銓安企業社 被 告 蔡鎔和即柏寓空間設計工作室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