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936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對被告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齊家管理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8,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家保全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服務費之標的金額為121,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齊家管理公司、齊家保全公司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