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256號聲 請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相 對 人 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違反專櫃合約請求給付違約金,兩造簽訂之專櫃廠商合約書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櫃廠商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