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171號原 告 葉麗華 被 告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條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09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