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系統保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697號原 告 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瑋 被 告 林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系統保全服務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