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146號原 告 洪榮騏 被 告 珩熠文化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 年10月間,在高雄市○鎮區○○街000 號住處,自GOOGLE PLAY 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下載被告「OOOO」遊戲APP (下稱系爭遊戲),並向被告申請系爭遊戲000000809 帳號,購買遊戲點數,原告依約可使用被告之系爭遊戲,被告有義務提供使用該遊戲予原告使用。系爭遊戲須時常上網登打才能累積遊戲實力,109 年3 月23日晚上10時許,因原告小孩誤觸系爭遊戲而產生購買寶物之消費,金額各為2,990 元、300 元、90元、150 元(下稱系爭4 筆消費),原告發現後立即向系爭平台反應,為撤銷系爭4 筆消費之意思表示並要求退還消費金額。系爭平台表示同意,即先辦理300 元、90元、150 元之退費,2,990 元之消費則於109 年3 月24日上班時間辦理退費,惟被告不同意系爭平台將系爭4 筆消費金額退還原告,並向原告稱:若系爭平台退費,原告在系爭遊戲之帳號將被封鎖,原告不得再使用該帳號,原告表示不接受被告片面封鎖之作法,然被告仍於109 年3 月24日凌晨將原告之000000809 帳號封鎖,至同年3 月25日17時39分將原告之帳號解除封鎖,原告因被告之故意封鎖行為,無法上線,損害原告之2 日經驗值權利。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原告在系爭遊戲之000000809 帳號內203,532 元寶轉移至chen1014帳號。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之000000809 帳號於109 年3 月23日儲值金額為50元、300 元、30元及300 元,且最後1 筆儲值時間為晚上7 點49分,並非原告所稱晚上10時許。該帳號於同年3 月22日儲值金額為90元、30元、300 元及2,990 元,與原告主張於同年3 月23日儲值內容亦不同。欲對系爭遊戲進行儲值,需先自遊戲頁面點擊進入相關儲值頁面,再選點欲購買之品項,並選擇支付方式及輸入系爭平台帳戶密碼後,方得完成購買流程,無法遊戲登入頁面立即做儲值,且多達4 筆,原告於同年3 月23日之4 筆儲值(即50元、300 元、30元及300 元),均確認為正常儲值,不存在退費情形,原告以退費爭議要求損害賠償,洵屬無理。原告主張係因一時失察,而被第三方使用原告之手機儲值了4 筆消費,顯與常情不符,並非事實,不應採信。被告與系爭平台之運營商分屬不同公司主體,系爭平台僅係代收消費者之儲值款項,如遇到遊戲儲值相關問題,應係與被告聯繫協商,非逕在系爭平台申請退費。尤以在系爭平台退款時,亦會顯示「如果取得退款,可能會被開發人員移除、暫停應用程式之使用權限」之提示說明,亦見正常獲得遊戲中購買之道具後,在系爭平台退款可能會被限制遊戲使用之權限,顯與原告主張之合法退費有別。原告明知交易已完成,未事先與被告協商,自行分別109 年3 月23日及24日向系爭平台申請退費,因此被告被通知原告之遊戲帳號有惡意退費之情形,為保障兩造權益,方暫時停止原告之000000809 帳號登入權限。被告於109 年3 月24日向原告說明上情後,基於個案考量,只回復並要求原告盡快補回上述退費款項後,旋於109 年3 月25日下午解除登入權限的限制,原告於同日晚上19時17分亦有登入遊戲。被告係提供原告線上遊戲服務,原告對遊戲相關數據,依法僅有就戲中享有使用支配,而無所有權,自不得就已使用或贈送之虛擬貨幣,及已購買或贈送之虛擬商品要求退費,且不同遊戲角色間無法轉換,故無法同意原告數據轉換之要求,況且,經解除封鎖後,原告帳戶內的虛擬寶物和元寶並未不見,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法如係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固主張伊小孩誤觸系爭遊戲而於109 年3 月23日晚上10時許在系爭平台購買寶物產生系爭4 筆消費,因被告不同意系爭平台將系爭4 筆消費金額退還原告,並自同年3 月24日凌晨起迄同年3 月25日17時39分許片面封鎖原告之000000809 帳號,損害原告2 日經驗值權利等情,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快樂心靈診所及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申訴結果通知、客服人員(我的工單)對話紀錄、系爭平台郵件、系爭遊戲帳號、客服人員郵件及客服人員(暖暖)對話紀錄、000000809 帳號內所剩虛寶對照元寶截取照片、新春活動預告截取照片(本院卷第61至105 頁)。惟查:原告主張於109 年3 月23日晚上10時許因小孩誤觸而產生系爭4 筆消費,並未提出購買交易紀錄供本院審酌,且系爭平台郵件係於「109 年3 月23日上午11時1 分」寄予原告,提及略為:我們已將$99. 99 禮包(OOOO)的費用($2,990)退還至您購物時所用的付款方式等語(本院卷第71頁),則原告之帳號於23日晚上10時許有無2,990 元之消費,已屬有疑,復參酌被告提出000000809 帳號於同年3 月22、23日之交易紀錄(本院卷第47、121 頁),均無儲值150 元,則原告主張於同年3 月23日晚上10時許有系爭4 筆消費等情,尚難採信為真。又查,原告自承:(問:有無在退費過程中,有接到遊戲軟體公司可能因為帳款有爭議會暫時限制帳號使用之訊息?)伊申請2,990元退費時,GOOGLE有傳簡訊給伊說遊戲軟體公司可能因為帳款有爭議會暫時限制帳號使用等語(本院卷第117 頁),與原告提出之客服(我的工單)對話紀錄(本院卷第73頁)中,客服回覆:退費的話也是會被系統檢測到並封禁帳號等語相符,則在發生帳款消費爭議時,系爭遊戲帳號之使用權限會暫時受到限制,因原告向系爭平台支付儲值金額經確認後,又申請退款,被告認為屬消費爭議,為保障兩造權益,暫時限制原告之遊戲帳號登入,並由客服人員與原告連繫及告知退費流程(本院卷第79至85頁),足見被告限制原告之遊戲帳號登入方法,係為釐清消費爭議,自非屬故意之不法侵權行為。再者,系爭遊戲每天都會辦一些活動,每個人參與程度不一定,如果活動沒有完成,也不會得到經驗值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6 頁),原告亦稱遊戲帳號之VIP 經驗值在封鎖前後沒有不同等語(本院卷第116 頁),則原告主張因被告限制遊戲帳號2 日內,其經驗值已有損害云云,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洵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在系爭遊戲之000000809 帳號內203,532 元寶轉移至chen1014帳號,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