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6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原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乃仁即龍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