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6號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蔡燕菊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仁和工程行即曾建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4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反訴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