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87號原 告 應少鈞(應海利之承受訴訟人) 應皓明(應海利之承受訴訟人) 應岱君(應海利之承受訴訟人) 應岱樺(應海利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謝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應少鈞、應皓明、應岱君、應岱樺為原告應海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應海利於起訴後之民國109 年6 月13日去世,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在證,而應海利之繼承人為其子女應少鈞、應皓明、應岱君、應岱樺,渠等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高雄市左營戶政事務所檢送之應海利子女戶籍資料、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渠等至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應少鈞、應皓明、應岱君、應岱樺為應海利之承受訴訟人,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