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21號原 告 謝阿敏 謝阿貞 洪謝阿雪 謝靜文 謝少絲 謝秀嫻 謝瑞成 謝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被 告 好朋友電腦彩券行即黃湘噫 兼 訴訟代理人 黃武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補正附件所示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件 原告謝瑞成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出境,迄今未有任何入境紀錄,請補正其委任狀確經經本人所同意之證明(經認證之委任狀或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