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朋友電腦彩券行即黃湘噫 黃武田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奕鋒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謝阿敏 謝阿貞 洪謝阿雪 謝靜文 謝少絲 謝秀嫻 謝瑞成 謝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阿敏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400元【計算式:108年房屋課稅現值(101,800元+16,700元+2,900元=121,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