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247號原 告 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廷芳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被 告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被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另追加依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約定,先、備位請求被告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黃齡瑩與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給付2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231 頁)。是以原告另追加依不動產滿賣意願書約定為本件請求,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兩造均同意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爰裁定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