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78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訴訟代理人 蘇安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10日內就被告109 年3 月30日民事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如有相關修復單據,亦請一併提供(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