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70號原 告 謝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