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去妨害占有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9號原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除去妨害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不得使用置放於門牌號碼為高雄市○鎮區○○街0 號之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設施,或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部分,其標的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147,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50 元【計算式:3,000 元+1,550元=4,5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