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2號原 告 星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敏傑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424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即該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