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92號原 告 約有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莉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