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72號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23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