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22號原 告 王自強 訴訟代理人 龐永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大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