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15號原 告 鄉邦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邦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債務人)陳家承即陳家承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惟被告(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8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