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原 告 黃琡惠 被 告 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少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