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7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盛玟即嬡妮小吃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7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