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61號原 告 李明亞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35,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70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