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83號原 告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