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32號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熙科技通訊有限公司、陳耀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