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64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家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全精品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