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佶俐工程有限公司、謝進成、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麥展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建字第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佶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成 訴訟代理人 呂姿慧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展瑋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連立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又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42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後述提起反訴部分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範圍,且非屬同條第2項所列訴訟,兩造均同意繼續改用 通程事件程序辦理(見雄建簡卷第246頁),並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5月17日改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應與本訴行不同種訴訟程序,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前段、第26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尾款,經被告以對原告有逾期違約金債權為由行使抵銷抗辯,並認抵銷後尚有餘額可資請求原告給付,而提起反訴請求(見雄建簡卷第231頁至第234頁),核其反訴主張之事實與其在本訴之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該部分亦無專屬他法院管轄,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佶俐公司)主張:兩造於108年4月8日 簽立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佶俐公司承攬5.6M鋁艇15艘,每艘單價為100萬元(未稅),總價1,500萬元。依系爭契約所約定,船號0000-0000之2艘鋁艇應於108年10月7日完成。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三陽公司)曾向其定作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爭取展延交期,經台船第一次同意展延至108年12月9日,嗣再同意展延至109年1月6日。佶俐公司業已分別於109年2月2日、3月9日將船號1139、1140之2艘鋁艇交付予三陽公司,其後兩造並合意終止系 爭契約。詎三陽公司於驗收上開兩艘鋁艇後,拒不支付尾款50萬元,經扣除其墊付之材料費213,910元後,三陽公司尚 有286,190元之工程款尚未給付,自應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給付,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三陽公司應給付佶俐公司286,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三陽公司則以:佶俐公司履約進度緩慢,且有遲延情形,三陽公司始向業主台船申請展延交期,第二次雖展延至109年1月6日,然在交付台船前應有30日試俥時間,是佶俐公司至 遲應於108年12月6日交付,故佶俐公司就上開兩艘鋁艇分別遲延57日及93日始交付,三陽公司亦因此遭台船罰款1,169,5700元。依系爭施工說明書第9-4條約定每逾一日以工程總 價1%計罰,三陽公司同意以每艘鋁艇價格100萬元之1%計罰 ,即每日1萬元計算,佶俐公司應給付150萬元(57萬+93萬)逾期罰款,三陽公司自得以此債權抵銷佶俐公司之工程款,經抵銷後,佶俐公司已無工程款債權可資請求等語置辯,並聲明:⒈佶俐公司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反訴部分: ㈠三陽公司主張:依系爭契約施工說明書第6條施工範圍第5項所載,佶俐公司負有提供送審圖、施工圖及完成圖之義務,而非三陽公司有交付上開圖說予佶俐公司之義務,實則兩造於締約前協商時,即已將佶俐公司報價單中原由其負責提供之俥軸項目,改為由三陽公司提供,該項目所減去之10萬元代價,已足以支應佶俐公司設計費,是三陽公司縱無設計人員,亦應自行尋找具備設計能力之人處理圖說,三陽公司僅承諾「依台船之要求修改送審圖,完成cad圖拿到後,後面 修改由三陽公司負責」並已完成該承諾,期間均是為協助佶俐公司儘速完成鋁艇所為,自不能因此認定三陽公司有交付圖說之義務,佶俐公司仍應依系爭契約文義所載負有交付圖說之義務。況除圖說外,佶俐公司亦有因人工切割、人工放樣,且在進度嚴重落後下仍不願增派人力趕工之狀況,此亦均是造成進度遲延之原因,此對照嗣後其餘鋁艇之履約廠商彤鑫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彤鑫公司)之履約進度即明。佶俐公司亦曾在請款時向三陽公司允諾會在109 年1 月21日完成第一艘鋁艇,縱期間因為主機廠商亞春公司之部分有影響施工,但經核算僅應扣除10日工期,但佶俐公司仍遲延交付並且就第二艘鋁艇交期亦與第一艘鋁艇相差超過1 個月,故上情均是佶俐公司自身原因,當不可歸責於三陽公司,三陽公司即得依約請求佶俐公司給付逾期罰款150萬元,扣除 本訴部分尚未給付之工程款286,190元後,尚得請求佶俐公 司給付1,213,810元等語,並聲明:⒈佶俐公司應給付三陽公 司1,213,81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 ㈡佶俐公司則以:兩造於締約時,佶俐公司已說明並無設計人員,圖說應由三陽公司提則提供,佶俐公司僅負責cad圖轉 檔之費用,圖說修改由三陽公司負擔,因訴外人張信國提供之cad圖開啟後呈現亂碼及線條標示不清之情形,完全無法 作為施工參考,三陽公司人員江峰如、何瑞衡始會另委託設計師重新繪製設計圖,故履約時佶俐公司不斷要求三陽公司交付圖說,三陽公司始陸續交付,本件倘三陽公司如期將圖說交付予佶俐公司,以系爭契約原定交船工期為6月,參照 佶俐公司前所承攬豐國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相類似小艇之施工進度,佶俐公司當可如期履約,足認佶俐公司使用人工放樣切割之工法,或人力調度均與本件進度延宕無關,而係三陽公司遲延交付圖說所致,是三陽公司即有違反民法第507條 所定情形,自屬可歸責於三陽公司,佶俐公司當無庸負擔系爭施工說明書第9-4條之逾期罰款。縱應給付,本件每艘鋁 艇工程款僅100萬元,三陽公司請求之違約金高達150萬元,自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置辯,並聲明:⒈三陽公司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台船委託承攬施作100噸鋁艇15艘案件,於107年12月招標,由三陽公司得標。三陽公司人員江峰如、何瑞衡於108年2月初與佶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進成聯繫,稱有台船15艘100噸 鋁小艇建造工程,詢問佶俐有無意願承攬施做,經佶俐公司於108年2月13日出具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見雄建簡第133 頁)予三陽公司,以每艘總價100萬元進行報價。 ㈡系爭報價單編號1「SHAFT」(俥軸)項目10萬元,嗣經兩造合意由三陽公司負責,佶俐公司無須施做。 ㈢兩造於108年4月8日簽立系爭契約,由佶俐公司承攬5.6M 鋁艇15艘,每艘單價為100萬元(未稅),總價1,500萬元。 ㈣原告108年5月27日匯款5,000元予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慶富公司)之張信國給付設計圖轉為CAD 圖之費用。 ㈤依系爭契約所約定,船號0000-0000 之2 艘鋁艇應於108年10 月7日完成。三陽公司曾向台船爭取展延交期,經台船第一 次同意展延至108年12月9日,嗣再同意展延至109年1月6日 。佶俐公司分別於109年2月2日、3月9日將船號0000-0000之2 艘鋁艇交付予三陽公司。三陽公司於109年4月13日以電子郵件終止第3 艘鋁艇(含第3艘)以後之契約。 ㈥三陽公司遭業主台船以逾期為由罰款545,700元、624,000元,合計1,169,700元。 ㈦本件三陽公司應給付佶俐公司工程款200萬元,三陽公司於10 8 年已給付150萬元,扣除材料費213,810元後,尚應給付佶俐公司告尾款286,190元(然三陽公司得否以有逾期罰款債 權作為抵銷,及得抵銷之金額為何,兩造仍有爭執)。 四、本訴及反訴之爭點 ㈠佶俐公司未於期限交付鋁艇予三陽公司,是否係可歸責於佶俐公司之事由所致?三陽公司得否以對佶俐公司之逾期罰款作為抵銷? ㈡三陽公司得否請求佶俐公司給付逾期罰款?該逾期罰款有無過高是否應予酌減?如有,金額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 ㈠佶俐公司未於期限交付鋁艇予三陽公司,是否係可歸責於佶俐公司之事由所致?三陽公司得否以對佶俐公司之逾期罰款作為抵銷? ⒈本件三陽公司負有提出圖說之義務 ⑴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經查,系爭契約施工說明書第6條施工範圍第5項約定「乙方(即佶俐公司)必須依照台船POS採購規範編號N0000000(如附件)要求提供 送審圖(簽約後10日)、施工圖(送審圖經台船審認後25日)及完成圖(交貨時)」(下稱系爭圖說約款,雄建簡卷第22頁),則依系爭圖說約款文義所載,佶俐公司負有提供送審圖、施工圖及完成圖之義務,即需繪製送審圖說供台船審查,由台船審核無誤後依施工圖施做,最終完工時再遞交完成圖予三陽公司。 ⑵然被告自承有向原告承諾「依台船之要求修改送審圖,完成c ad圖拿到後,後面修改由三陽公司負責」一節,則至少就將送審圖依台船之意見修改為正式施工圖部分,依三陽公司所述確屬其應負責之範疇。三陽公司不爭執確均由其辦理,並經台船於108年9月27日審核通過,此有三陽公司與台船間之電子郵件可參(見雄建簡卷第209頁至第229頁),則此部分即與系爭圖說約款之文義不同,益徵兩造就圖說之交付應由何人負責一節,已另有約定,實無從僅憑系爭圖說約款之文義,即遽認係佶俐公司負有提供全部圖說之義務。 ⑶再觀諸附件一所示,兩造在締約前於108年3月25日佶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進成與江峰如對話紀錄(見雄建簡卷第39頁)。可知兩造在正式簽約前即有商議圖說事宜,佶俐公司明確表示公司無設計人員,無法負擔提出設計圖說之義務,三陽公司則稱為不砍到佶俐公司價格,希望由佶俐公司負責,並稱可直接自張信國處取得過往慶富公司建造相似鋁艇之cad圖,再以之轉檔即可。且因二人溝通當時,江峰如稱以其對張信國之了解稱轉檔費用不會超過8,000元,謝進成方回覆 倘僅有該等費用,其願意負擔。嗣後佶俐公司確有在108年5月27日支付張信國5,000元之費用(見雄建簡第191頁匯款單),惟謝進成於當時表示願意負擔張信國提供cad圖轉檔之 費用,是否即等同其已允諾由其負責提出送審圖說予三陽公司,並據此合意簽署系爭契約(含施工說明書),尚有疑問。蓋三陽公司於正式締約時,亦未將前述「將送審圖送給台船審查,並依台船亦見修改為施工圖」一節,明文登載在系爭圖說約款,是系爭圖說約款所載,與兩造締約時之真意不符,自無從逕以系爭圖說約款之文義,逕對佶俐公司為不利之認定。 ⑷又依兩造締約後之108年4月18日過後,江峰如與謝進成之對話紀錄,江峰如於該日傳送檔名「P14」之檔案予謝進成, 稱「機艙蓋請看一下,圖這樣OK?」,謝進成則回覆「ok」… 謝:因為我們要施工圖然後按圖施工的,我覺得應該請設計人員親自到船上做詳細取所缺少資料,這樣才完整。江稱:當初我跟他只說要把慶富圖重新繪在現在圖紙,所以沒談到工作圖這塊,而且慶富的圖資訊太少,今天看到中信鋁艇圖,差很多,太多是現場做的…(見雄建簡第39頁至第40頁)。是依該次二人對話,亦是由江峰如傳送圖說檔予謝進成,詢問是否可以,並表示當時與張信國所述之內容僅係將原有慶富之就圖說重新繪製,而未提及施工圖,益徵二人依前述108年3月25日對話結論辦理之結果,張信國提出之圖說資訊顯然過少,無從讓佶俐公司據此施工,於斯時陷入無圖施作之僵局,並開始有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之討論。又依附件所示,三陽公司陸續在「原告收圖時間」欄所示時間,交付各該圖檔予佶俐公司,再參照附表二所示謝進成與江峰如、何瑞衡之對話紀錄,均係由謝進成向三陽公司詢問圖說,始由三陽公司陸續提供如附件所示之圖說予佶俐公司,期間未見到任何三陽公司以應由佶俐公司自行負責圖說為由,拒絕佶俐公司之要求,當認三陽公司亦知悉確應由其負責全部圖說之交付。從而,自無從以佶俐公司於108年3月25日表示願負擔給付予張信國圖說轉檔費用一節,即佶俐公司認負有提出「送審圖」之義務。 ⑸江峰如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因所有圖說均要送審,要比對送審圖之後才給佶俐公司,圖說送審過程是由三陽負責等語(見雄建簡卷第257頁),而意指對話紀錄中由其提供圖說 予佶俐公司,係因要提供經三陽公司經手送審過後之施工圖版本予佶俐公司。惟參諸前述,兩造履約期間,佶俐公司始終未交付任何圖說予三陽公司送審,亦未見三陽公司向佶俐公司要求提供送審圖以利三陽公司交付予台船,而是佶俐公司持續向三陽公司索取施工圖,並多次表明倘因圖說之交付影響工期,就延宕之部分不負責等意旨。況其中附件編號8 所示「駕駛台配置圖」亦有歷經多次修改,倘三陽公司所交付如附件所示圖說,均係經台船審核無訛,當無可能又再歷經數次修改之可能,亦未見附表所示圖說為經台船審核無訛之標註,是江峰如此部分所證,即與事證不符,即難採憑。三陽公司雖辯稱:佶俐公司可透過張信國完成先前慶富建造公司的同型小艇之cad圖檔,並產生台船公司要求的送審圖 ,因送審圖需送台船公司審查,如果台船公司對圖檔內的資料要求修改,三陽公司可以協助cad送審圖圖面的修改,而 非由被告發展設計圖檔云云。然承前所述,依上開實際履約過程觀之,三陽公司並未向佶俐公司告知,此部分應由其自身辦理,而是積極與設計人員陳暮年接洽。此觀108年5月27日江峰如稱:「施工圖,目前以找聯設幫忙,他們在等張信國的cad圖就要報價給三陽,你們那邊如果錢匯給信國後麻 煩通知我,我會跟信國要cad圖讓聯設接手」等語,並於5月29日提供陳暮年之LINE帳號予謝進成之子謝尚瑜(見雄建簡卷第278頁)即明。 ⑹至於三陽公司又辯稱已將報價單中原由其負責提供之俥軸項目,改為由三陽公司提供,該項目所減去之10萬元代價,已足以支應佶俐公司設計費云云。此部分江峰如固證稱:系爭報價單中所示SHAFT俥軸項目已轉成設計費用,所以才把該 項目刪掉等語(見雄建簡卷第256頁)。倘依三陽公司所辯 之情形,該項目報價原為10萬元,兩造原約定共15艘鋁艇,則以此計算佶俐公司得省去共計150萬元購買該項目之費用 以支應設計費用。惟有關此類鋁艇之設計費用為若干,依江峰如所證三陽公司支付予陳幕年圖說修改費用5,000元、第2次15,000元等語(見雄建簡卷第254頁);依證人黃仁宏即 彤鑫公司法定代理人證稱本件約3、4萬元,如為全新之設計為20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8頁、第104頁),至多依鑑定 人扶正所證述在有前海巡署參考圖之情況下設計費用約25萬元(見本院卷二第207頁),顯與該俥軸項目省去之150萬元不相當,當認佶俐公司毋庸負擔該項目,應與圖說之設計及提出無涉,而是三陽公司所答辯因佶俐公司表示在本案虧錢、利潤微薄等因素所致(見雄建簡卷第255頁、本院卷一第48頁至第49頁)。 ⒉三陽公司遲延提出施工圖說,確為佶俐公司交付鋁艇遲延之主因 ⑴附件所示圖說交付日期及內容,業經兩造確認無訛(見本院卷二第167頁至第第171頁、第180頁),並經本院統整後作 為送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鑑定之依據(見本院卷二第183頁 至第184頁),該會未出具書面鑑定意見,而是由鑑定人扶 正至本院陳述其鑑定結果。鑑定人扶正證稱:這類工程於開工前就要把所有圖說準備好,而且是被審核過的,合約記載簽約後10日內要提供送審圖給台船審核,台船必需於25天內審完設計圖,如果有意見要修改的話要告訴提供圖的單位。正常施工先要有圖,施工廠商才能備料,看LINE及施工紀錄,從2019年3、4月份開始簽約執行這個案件,10+25天內要有圖說出來,但從對話內容來看圖是一張一張供給,而非一批出來,到8月底9月中才陸續看到細部圖,等於出圖時間幾乎已經延遲5、6個月。附件編號1、3、5、8這幾張圖都是很重要的節點,要精確定位的圖,如果沒有這幾張圖的話,船的主結構無法精確切割及焊接定位,就無法安裝上面的機器跟設備,這些相當於蓋房子主結構高度、樑柱的精確位置,就算貿然做了,那個誤差可能會導致之後重工。本案也有重工情形,附件編號圖說3、4、6是同一張圖,都是主機底高 度圖,就是放機器的檯面要放多高,分別出了三次,就代表是三個版本,表示有修改,所以一定要等到尺寸確定,機器放上去才會是正確的。例如圖說8駕駛臺的配置圖,從註解 看到從9月2日、11月18 日、12月3日於三個月內陸陸續續在修改,直到隔年1月還有在修改,駕駛臺配置就如同廚房的 管路,配置圖精確的位置沒有定出來就無法施工,例如後續的管路水龍頭要如何接,就會有問題,縱使只有幾公分的修改,也會影響後續的施作,在照片上也可以看的出來主機的底座及駕駛臺得位置後續都有陸續因此而做修改,上述只是其中一個例子。這幾張圖說如果沒有出來會沒有辦法開工,甚至也沒有辦法動工,至於其他的圖說是比較細部的,就如同房子蓋好之後後續的裝潢,固然一開始就有一張示意圖可以看出大概的樣子,如果沒有細部的圖說,施工單位可能會依照示意圖及經驗來安排配置,例如廚房的櫥櫃高度或抽屜大小、數量等,雖然沒有圖也可能可以施作,但是倘若施作完畢業主認為不符合需求,就會有所爭議,這種圖不至於導致停工,但有可能會有將來驗收的爭議,因此如果有細部的圖說施工單位就可以明確的按圖施作。第一階段的重要圖說,應該於原定的開工日10+25 天前提出圖說,主要結構圖至9 月中旬才出到一個段落,所以這期間是無法施工的期間,原定開工日是簽約後35天,主結構圖一直到8月5日才定案,而駕駛室配置圖是9月2日,分別於8月初跟9月初,因此可以認為一直到108年9月2 日才能正式開工,因此在此之前認為都不應計入工期內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3頁至第204頁)。⑵本件逾期罰款之約定,雖未明文以有可歸責之事由為限,惟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始應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0條規定反面解釋),故解釋上自應以佶俐公司 有可歸責之事由為限,始得扣罰。兩造於108年4月8日簽約 ,計算系爭圖說約款所定共35日之產出圖說時間(共35日)後,應於108年5月14日開工,然依鑑定人所述,至108年9月2日始能開工,此段經過之111日(自108年5月14日至9月2日),均屬不可歸責於佶俐公司之事由,無從計入工期。是扣除111日後,佶俐公司即無遲延(因自108年5月14日至第一 艘鋁艇交付109年2月2日經過264日,扣除111日後為153日即為佶俐公司可施作之工期,則自108年5月14日經過153日後 ,佶俐公司原得於108年10月14日完工,即未逾三陽公司所 主張之108年12月6日交付時間)。準此,三陽公司即不得請求佶俐公司給付第一艘鋁艇之逾期罰款57萬元。 ⑵第二艘鋁艇部分 ①前已敘明,佶俐公司之可開工時間,受三陽公司遲延交付圖說而影響,雖無論是船號1139、1140之2艘鋁艇均同有此情 況。惟審酌兩造均知悉本件系爭契約原訂定交付日期為108 年10月7日,且原應同時交付2艘鋁艇,縱經三陽公司向台船申請展延,亦已有明顯逾期之情形,本應依契約精神趕工履約,本件佶俐公司受圖說影響施工進度之情形,在第一艘鋁艇完成交付時即已完全排除,自斯時起自當盡速完成第二艘鋁艇之施作。加以台船人員陳靜琪傳送電子郵件予三陽公司何瑞衡稱:「本案第1、2船合約交期為1/6,H.1139訂於2月中海試,小艇送達基隆廠後仍需施作相關配合測試,貴司交貨延誤將嚴重影響敝司時程,後果不堪設想!請與各包商協調趕工,務必於1/31前交貨」等語,三陽公司人員何瑞衡於109年1月22日亦將上情轉知予佶俐公司(見雄建簡卷第277 頁),益徵三陽公司、台船均有其交期壓力,並已請佶俐公司盡速趕工,以避免後續生逾期違約之罰則。 ②再參照佶俐公司於109年1月8日向三陽公司提出之請款申請書 所載,佶俐公司表示第一艘鋁艇於109年1月21日預計完工,第二艘鋁艇在109年1月31日預估完工。如遇天候或其他廠商延宕,則完工日會再延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1頁),而 該時程既係佶俐公司評估其人力、工料等各項自身狀況所為之陳述,當認佶俐公司亦認第二艘鋁艇距第一艘鋁艇僅需約10日即可完成(至於第一艘鋁艇未能於109年1月21日完成之原因,參照施工日誌、兩造陳述及鑑定人扶正所證,應是受主機廠商亞春公司而影響自109年1月12至22日共10日之工期,見本院卷二第89頁至第90頁、第206頁)。然本件佶俐公 司於109年2月2日交付第一艘鋁艇予三陽公司,至同年3月9 日始將第二艘鋁艇交付予三陽公司,兩者差距達36日,顯已大幅超出佶俐公司所評估之時間。 ③參酌件鑑定人扶正所證:最初的兩艘船是第一批次比較受圖得影響,後面第二批次以後就不受圖的影響。前面圖的延遲導致過了交船期,會有罰款壓力,所以通常船廠會將人力放在該船,但是船廠一定是第一艘完成後才會製作第二艘船,有些物件得安裝可能會有一個月到兩週左右得時間差,因此本案兩艘船交期前後差一個月還算合理。3-5人做一艘船, 要同時做兩艘船那就需要兩倍的人,從日誌來看,佶俐公司是用一組人在施作,如果第一艘船做到不能再做就先去做第二艘船,佶俐公司是用9個人,我認為這是一組人在施作, 如果佶俐公司用兩組人,應該就可以同時完成。倘若有定罰則的合約,會去考量時間到只交一艘,第二艘船已經遲延的情況之下,是否再加派人力去完成,會去衡量人力的費用及遲延罰則的金額等去審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1頁至第212頁),是依鑑定人所證,第一艘完成後才製作第二艘船,可能會有一個月到兩週左右之時間差。其所述最低2週時間差 ,亦與佶俐公司所評估10日之時間差並無重大差距,自應以認佶俐公司所陳述10日為基準。 ④是審酌當時時空背景,在鋁艇交期已明顯遲延,鑑定人所述二艘鋁艇交付合理之差距期間約2週至1個月,暨佶俐公司亦評估第二艘鋁艇之交付距第一艘僅需10日即可。而參酌施工日誌,亦未見有其他事由導致109年2月2日交付第一艘鋁艇 後,第二艘鋁艇有無從施工之情況(見雄建簡卷第89頁至第92頁),當認佶俐公司第二艘鋁艇之交付,距第一艘鋁艇之交付長達36日,應認仍屬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自不得再以三陽公司遲延交付圖說為由,免除其遲延之責。基此,以佶俐公司所估算僅需10日即可完成第二艘鋁艇,當認其應於109年2月2日交付第一艘鋁艇後10日即109年2月12日交付第二 艘鋁艇,惟其遲至109年3月9日始交付,所遲延之25日即屬 可歸責於佶俐公司之事由所致。三陽公司請求佶俐公司給付逾期罰款,當屬有據。 ⒊三陽公司得以對佶俐公司之逾期罰款作為抵銷 三陽公司尚應給付佶俐公司尾款286,190元,為兩造所不爭 執,前已敘明就第二艘鋁艇之交付,有可歸責於佶俐公司之事由而遲延25日,是三陽公司自得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第二艘鋁艇遲延25日之逾期罰款,則三陽公司以此為抵銷抗辯,自屬有據。 ㈡三陽公司得否請求佶俐公司給付逾期罰款?該逾期罰款有無過高是否應予酌減?如有,金額為何? ⒈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 52條定有明文。又違約金是否相當,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衡量之標準,若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91年度台上字第790號、82年度台上 字第25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三陽公司得請求佶俐公司給付第二艘鋁艇遲延交付共25日之逾期罰款,已如前述,而三陽公司依前每艘鋁艇價格100萬元之1%計算,每日1萬元, 合計為25萬元。該逾期罰款約款未明示懲罰性違約金意旨,而應屬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參照三陽公司遭台船計罰之逾期違約金分別為545,700元、624,000元,倘三陽公司同時交付二艘鋁艇予台船,三陽公司所應受罰之款項應僅為1,091,400元(計算式:545,700元×2=1,091,400元),與三陽遭台 船實際罰款金額1,169,700元之差額為78,300元(計算式:1,169,700元-1,091,400元),此部分方屬佶俐公司遲延交付 第二艘鋁艇所導致三陽公司之損害。是綜合衡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佶俐公司遲延之原因、三陽公司所受損害等情狀,認此部分以25萬元計罰,確有過高,應酌減至8 萬元為適當。是三陽公司得請求佶俐公司給付8萬元之逾期 罰款,經抵銷後,三陽公司僅需給付佶俐公司206,190元工 程款(計算式:286,190元-8萬=206,190元) ⒉承前述,三陽公司所得請求佶俐公司給付之逾期罰款僅8萬元 ,經其於本訴部分就佶俐公司之工程款為抵銷後,已無餘額,則三陽公司反訴請求佶俐公司給付1,213,810元,當屬無 據。 六、綜上所述,本訴部分,佶俐公司請求三陽公司給付工程款286,190元,經三陽公司以其逾期罰款8萬元抵銷後,僅需給付佶俐公司206,190元,是佶俐公司請求三陽公司給付206,1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5日(見雄建簡卷第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部分,三陽公司所得請求佶俐公司給付之逾期罰款僅8萬 元,經其於本訴部分抵銷後,已無餘額,從而,三陽公司反訴請求佶俐公司給付1,213,81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本判決本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就佶俐公司勝訴部分,三陽公司陳明願供擔保,請法院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至佶俐公司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反訴部分,三陽公司之反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反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件:送鑑定圖檔 附表一:108年3月25日佶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進成與江峰如對話紀錄 江峰如 設計圖部分我問了以前慶富的張信國,他可以處理(一個星期左右),你跟他連絡。 謝進成 我跟張信國不熟悉這個部份能不能你們公司直接去處理就好。我找過豐寶造船副總經理他是以前豐國造船廠設計課長他說轉檔後失的資料重新建立跟重新劃圖差不多。 江峰如 在上星期跟麥副總報時,為不砍到你們的錢,所以跟他提由你們來負責。 謝進成 我們跟公司所談本艇建造本來就沒有設計圖的項目,而且我們公司也沒有設計人員,對我們來說是個難題 江峰如 我星期三再跟麥副總討論一下 謝進成 如果可以的話你是否直接跟張信國接洽,如果費用不多我們收沒關係,如果費用過高影響成本可能我們會很為難。 江峰如 如果過高我這邊不會要你那邊出的,他開價不會超過8000的,依我對他的了解。你那邊接受的空間多少我跟他說,cad圖拿到後,後面要修改由三陽這邊負責。 謝進成 OK,如果是這個費用 附表二:謝進成與江峰如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日期 原告 被告(江峰如) 頁數 1 108.4.18 必須有附屬品標示及尺寸、因我們要施工圖然後按圖施工的,我覺得應請設計人員親自到船上作詳細取所缺少資訊。 目前是沒操作台的圖。 雄建簡卷第40頁 2 108.4.29 只要有施工圖所 有的結構尺寸度 都會呈現出來才正確。 你先在結構圖上標示出要顯示的位置有哪些。 雄建簡卷第40頁 3 108.5.13 船體主要事項尺寸圖沒有我這邊的工作可能會停噸下來無法繼續、所以還是要盡快有專責設計人員比較好。 雄建簡卷第41頁 4 108.5.16 請公司能發正式施工圖,我們按圖施工才有依據。側面圖甲板、主機座、傳動軸心高度尺寸請設計部盡速出圖。 雄建簡卷第41頁 5 108.5.20 請問施工圖可有進展、急需。 雄建簡卷第42頁 6 108.5.27 不知道完整的施工圖大約何時會出來,因為目前2座模台已做好,無完整施工作業圖無法往下施工,很擔心造成進度延宕。 雄建簡卷第42頁 7 108.5.29 (傳送鋁小艇送審圖a5.dwg、聯絡人資訊Sam Chen)。這是陳慕年(聯設),可以跟他連絡處理圖的需求,我跟他説了,CAD也給他了。 雄建簡卷第42頁 8 108.7.3 能否請你們公司正式出一分全船結構施工圖給我們而不是我們提到什麼就丟一張圖我們這邊也無法立即整套爾後如果出問題誰來負責阿。 目前急迫需要就是主機彈性固定座SEC剖面圖位置佈置圖還有軸系側面高度相關結構圖。 因貴公司無法正式出一份完整的正式施工圖導致我們施工進度延誤本公司不負責。 好,我現在在等 暮年的軸系佈置圖,要放進去。 雄建簡卷第43頁 9 108.8.6 昨天慕年有傳中心龍骨的圖給我但有些小細節跟以前的圖還有7月30日傳給我的圖都不一至所以必須找慕年來溝通確認我們才不會無所適從。 明天下班慕年會過去。 雄建簡卷第45頁 10 108.8.9 我要主機廠商提 供主機安裝圖及 配備零件詳細圖 。 雄建簡卷第45頁 11 108.9.18 昨天晚上陳慕年有來工廠你給我們的施工圖和他CAD的圖施工方式不太一樣。 操作台的尺寸也 跟陳慕年的圖也 不一樣如何施工。 雄建簡卷第46頁 12 108.10.25 (傳送燃油櫃工 作圖-0000000.PDF)下星期一早上09:30設計葉先生過去與放樣師傅討論圖(備註:設計由原先之陳慕年更換為葉耀仁) 雄建簡卷第47頁、第48頁 13 108.10.27 如果現場位置跟圖面位置有合就沒有問題如果有跑掉請回報我會修改圖面。 這個要加葉先生就在圖面上加直接看側視圖閃過引擎先標註位置現場如果有疑問或更改再反應給葉先生。 雄建簡卷第48頁 14 108.11.9 軸系甲板頂部可 拆維修蓋沒有詳 細圖如何施工。外板安裝前甲板上F0+70BHD需先安裝但軸系可拆式維修蓋螺絲固定FGL是需先焊 接在F0+70BHD上。 無詳細圖如何趕進度,新設計組也無法提供如果銜接不上可能停工了。 甲板下料以陳慕年所提供圖下料已切割完後發現又與葉耀仁所畫操作台不符問題重重。 我也很急想趕進度但你們設計對話窗口所提供的資料前後無法銜接有不完整造成我們施工的困難度而且我們又是第一次建造本來就比較生疏。 是設計提供正確施工圖給我們我們按照施工圖施工,不是由我們這邊自己先做然後再提供位置及尺寸給他們,沒有這樣倒過來作的。 有問題就找葉耀仁來。 雄建簡卷第49頁、第50頁 15 108.12.13 (傳送L型維修板 19112.pdf、甲板開孔與法蘭對照圖19112.pdf、繫覽柱相對位置(更新布置圖19112.pdf) 雄建簡卷第51頁 16 108.12.22 尾後板及甲板尾貫穿排水孔材料要件及布置沒有詳細圖。 雄建簡卷第51頁 17 109.1.21 舵油壓機固定座修改施工費用報價單已傳給亞春了,等回復後施工。 雄建簡卷第52頁 謝尚諭與何瑞衡LINE對話紀錄 編號 日期 謝尚諭 何瑞衡 頁數 1 108.5.27 不知道完整的施工圖大約何時會出來,因為目前2座模台已做好,無完整施工作業圖無法往下施工,很擔心造成進度延宕。 雄建簡卷第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