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保險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3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章如 被 告 綠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正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章如為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起變更為趙章如,此有高雄市政府函覆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被告莙立遊艇國際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趙章如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