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461號原 告 吳宗霈即長安機車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被 告 權鑫數位資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寬裕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減縮部分除外)。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以經營機車維修及買賣為業,如有購買機車之客戶需申請辦理分期付款,原告即轉介予被告負責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經被告審核客戶資料通過後,原告便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並將機車過戶予被告( 卷一第167 頁、第75-77 頁) ,再由被告與客戶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約定原告領取介紹費即居間報酬每次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後原告陸續轉介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共計6 台機車之價金及介紹費共 302,00 0元( 其中附表一編號1 、3 之客戶事後已與被告解除分期付款買賣,故減縮聲明不請求,卷第173 頁、165 頁) ;原告已將附表一所示之機車過戶予被告並將機車交付予被告指定之客戶,被告應給付之價金共302,000 元及介紹費用6,000 元,扣除被告已於109 年9 月2 日轉帳給付100,000 元,尚欠208,000 元迄未給付,爰依買賣及居間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款項。 減縮聲明( 卷一第165 頁) :被告應給付原告20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對於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價金及居間報酬共208,000 元之事實,被告不爭執,對原告請求的金額也不爭執( 卷一第253 頁) 。 ㈡但被告要為抵銷抗辯:兩造間就未正常繳款之客戶,原告有將原車款扣除5,000 元後匯回其餘價款予被告之約定,被告核對資料後共有33名違約消費者,約定定購總價金為1,629,000 元,原告應於各扣除5,000 元後,共返還1,464,000 元予被告( 如附表二,卷一第263-269 頁、第257 頁) ,被告自得以此金額為抵銷抗辯,經抵銷後,原告已無得請求之款項。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的判斷: ㈠原告主張以經營機車維修及買賣為業,如有購買機車之客戶需申辦理分期付款,原告即轉介予被告負責辦理分期付款業務,經被告審核客戶資料通過後,兩造即簽訂買賣契約被告與客戶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並約定原告收取介紹費即居間報酬每次1,000 元;原告已陸續轉介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共計6 台機車之價金及介紹費共302,000 元( 其中附表一編號1 、3 之客戶事後已與被告解除分期付款買賣,故減縮聲明不請求,卷第173 頁、165 頁) ;原告已將附表一所示之機車過戶予被告並將機車交付予被告指定之客戶,被告應給付之價金共302,000 元及介紹費用6,000 元,扣除被告已於109 年9 月2 日轉帳給付100,000 元,尚欠208,000 元迄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轉帳明細、存摺資料及LINE通訊對話紀錄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依買賣及居間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208,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有理由而應准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15 號裁判意旨參照)。 ㈢被告雖以:兩造間就未正常繳款之客戶,原告有將原車款扣除5,000 元後匯回其餘價款予被告之約定,被告核對資料後共有33名違約消費者,約定定購總價金為1,629,000 元,原告應於各扣除5,000 元後返還1,464,000 元予被告( 如附表二,卷一第263-269 頁、第257 頁) ,被告以此金額為抵銷抗辯,經抵銷後原告即無得請求之款項;惟查,原告否認兩造間有上開合意約定,被告自應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惟被告並未提出兩造在合作期間確實有任何因買機車消費者違約之後,被告取回車輛後通知原告,原告即扣除5,000 元後將原車款返還予被告之證明,被告之抗辯已難採信;況各消費者車主違約時間不一,如違約之時已使用機車一段時間,該機車之價值尚存多少即不一致,原告豈有仍願意每台機車一有違約即均以扣款5,000 元後將其餘價款匯還予被告之可能,原告之利潤顯然受有相當影響,被告之抗辯並不合理。 ㈣被告雖聲請傳訊證人謝其屏、黃意少( 本院卷二第27頁) ,惟被告法定代理人自陳「這二人( 即謝其屏、黃意少) 確實是公司員工,但認無傳訊必要。因為黃意少只是負責文書處理,不清楚。謝其屏是已經離職的業務,負責在辦理分期付款之前,到原告處去收齊機車客戶的資料帶回公司,並不清楚兩造間的約定。」( 本院卷一第153 頁正反面筆錄) ,足認二人就兩造之約定不清楚為被告所自陳,自無傳訊之必要。是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抵銷抗辯之事實,所為抵銷抗辯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五、綜上,原告依買賣及居間仲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208,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0 年1 月26日起( 起訴狀繕本於110 年1 月25日送達,本院卷一第47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以原告應返還1,464,000 元予被告所為抵銷抗辯,則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 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舉證併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月君 <附表一,原告請求之客戶:> ┌──┬───────┬────┬─────┬────┐│編號│客戶姓名 │機車車牌│ 機車價金 │ 介紹費 │├──┼───────┼────┼─────┼────┤│ 1 │李發蓉( 申請表│MTA-8799│ 83,000元 │1,000元 ││ │為其夫黃俊仁) │ │ │ │├──┼───────┼────┼─────┼────┤│ 2 │施世億 │391-PGD │ 50,000元 │1,000元 │├──┼───────┼────┼─────┼────┤│ 3 │陳志翔 │AEY-8752│ 48,000元 │1,000元 │├──┼───────┼────┼─────┼────┤│ 4 │林中行 │215-PBE │ 28,000元 │1,000元 │├──┼───────┼────┼─────┼────┤│ 5 │賴政霖 │MHG-5588│ 54,000元 │1,000元 │├──┼───────┼────┼─────┼────┤│ 6 │吳香霓 │287-MCG │ 46,000元 │1,000元 │├──┼───────┼────┼─────┼────┤│ 7 │陳駿圖 │MKX-3576│ 75,000元 │1,000元 │├──┼───────┼────┼─────┼────┤│ 8 │張家豪 │656-PJR │ 49,000元 │1,000元 │├──┼───────┼────┼─────┼────┤│總計│ │ │433,000 元│8,000元 │└──┴───────┴────┴─────┴────┘ <附表二:被告抵銷抗辯的客戶,卷第263-269頁> ┌──┬─────┬─────┬─────┬─────────┐ │編號│消費者姓名│車牌號碼 │消費者之購│消費者違約時,原告│ │ │ │ │車價 │應退還予被告之價金│ │ │ │ │ │( 被告於本案欲主張│ │ │ │ │ │抵銷之金額) │ ├──┼─────┼─────┼─────┼─────────┤ │ 1 │ 楊炳淯 │ MHB-9937 │ 40,000元 │ 35,000元 │ ├──┼─────┼─────┼─────┼─────────┤ │ 2 │ 朱義仁 │ MUP-8819 │ 40,000元 │ 35,000元 │ ├──┼─────┼─────┼─────┼─────────┤ │ 3 │ 許峰維 │ 572-TGR │ 54,000元 │ 49,000元 │ ├──┼─────┼─────┼─────┼─────────┤ │ 4 │ 許桓榕 │ 273-LZF │ 34,000元 │ 29,000元 │ ├──┼─────┼─────┼─────┼─────────┤ │ 5 │ 許京紘 │ 215-HXK │ 36,000元 │ 31,000元 │ ├──┼─────┼─────┼─────┼─────────┤ │ 6 │ 滕人瑋 │ 623-LXN │ 35,000元 │ 30,000元 │ ├──┼─────┼─────┼─────┼─────────┤ │ 7 │ 楊麗娟 │ MSY-8773 │ 49,000元 │ 44,000元 │ ├──┼─────┼─────┼─────┼─────────┤ │ 8 │ 鄭珮如 │ MMV-0266 │ 56,000元 │ 51,000元 │ ├──┼─────┼─────┼─────┼─────────┤ │ 9 │ 鐘倩怡 │ MTE-2178 │ 51,000元 │ 46,000元 │ ├──┼─────┼─────┼─────┼─────────┤ │ 10 │ 李峻廷 │ EMN-3670 │ 65,000元 │ 60,000元 │ ├──┼─────┼─────┼─────┼─────────┤ │ 11 │ 林俊宇 │ 812-PKX │ 52,000元 │ 47,000元 │ ├──┼─────┼─────┼─────┼─────────┤ │ 12 │ 李姿儀 │ 697-THF │ 40,000元 │ 35,000元 │ ├──┼─────┼─────┼─────┼─────────┤ │ 13 │ 陳柏劭 │ MSP-5617 │ 46,000 元│ 41,000元 │ ├──┼─────┼─────┼─────┼─────────┤ │ 14 │ 朱佩芸 │ MFE-8398 │ 52,000 元│ 47,000元 │ ├──┼─────┼─────┼─────┼─────────┤ │ 15 │ 李志誠 │ EMN-8819 │ 80,000 元│ 75,000元 │ ├──┼─────┼─────┼─────┼─────────┤ │ 16 │ 孫佳翔 │ MFQ-8081 │ 55,000元 │ 50,000元 │ ├──┼─────┼─────┼─────┼─────────┤ │ 17 │ 謝承洧 │ MJN-5336 │ 50,000元 │ 45,000元 │ ├──┼─────┼─────┼─────┼─────────┤ │ 18 │ 簡思羽 │ MFK-3702 │ 63,000元 │ 58,000元 │ ├──┼─────┼─────┼─────┼─────────┤ │ 19 │ 賴家泰 │ EMN-1623 │ 71,000元 │ 66,000元 │ ├──┼─────┼─────┼─────┼─────────┤ │ 20 │ 簡鴻笙 │ MHG-7692 │ 48,000元 │ 43,000元 │ ├──┼─────┼─────┼─────┼─────────┤ │ 21 │ 蕭雅文 │ 337-MRN │ 43,000元 │ 38,000元 │ ├──┼─────┼─────┼─────┼─────────┤ │ 22 │ 林信宇 │ MJN-9651 │ 36,000元 │ 31,000元 │ ├──┼─────┼─────┼─────┼─────────┤ │ 23 │ 楊玉霖 │ 879-PNY │ 53,000元 │ 48,000元 │ ├──┼─────┼─────┼─────┼─────────┤ │ 24 │ 俞佩蓁 │ MEV-7930 │ 40,000元 │ 35,000元 │ ├──┼─────┼─────┼─────┼─────────┤ │ 25 │ 許軒豪 │ MFH-1388 │ 41,000元 │ 36,000元 │ ├──┼─────┼─────┼─────┼─────────┤ │ 26 │ 許宗明 │ 989-KKN │ 43,000元 │ 38,000元 │ ├──┼─────┼─────┼─────┼─────────┤ │ 27 │ 徐璿晉 │ EMS-7561 │ 70,000元 │ 65,000元 │ ├──┼─────┼─────┼─────┼─────────┤ │ 28 │ 陳嘉讚 │ MTC-2015 │ 53,000元 │ 48,000元 │ ├──┼─────┼─────┼─────┼─────────┤ │ 29 │ 陳佳宏 │ MUY-1393 │ 49,000元 │ 44,000元 │ ├──┼─────┼─────┼─────┼─────────┤ │ 30 │ 李家棋 │ 305-TFR │ 47,000元 │ 42,000元 │ ├──┼─────┼─────┼─────┼─────────┤ │ 31 │ 蔡勳 │ 859-PKA │ 38,000元 │ 33,000元 │ ├──┼─────┼─────┼─────┼─────────┤ │ 32 │ 吳香霓 │ 287-MCG │ 46,000元 │ 41,000元 │ ├──┼─────┼─────┼─────┼─────────┤ │ 33 │ 莊俊裕 │ 625-PMU │ 53,000元 │ 48,000元 │ ├──┼─────┼─────┼─────┼─────────┤ │ │ │ │ │小計:1,464,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