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461號上 訴 人 權鑫數位資融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方寬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霈即長安機車行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