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63號原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亮誼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