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49號原 告 王恒楷 被 告 鄭文福即義達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 元,業於110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資料可考,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