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81號原 告 翁志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