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作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15號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兩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居間作業費事件,原告前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